所有香港外籍家庭傭工均須遵守規例在其僱主的處所居住。由於香港的生活成本高,加上他們的收入一般,政府認為讓他們獨自生活或在外住宿並不理想,因此訂立這項規例來保障這些外傭。同時,這條規例也是為了確保這些僱工不會被僱主利用。即使現在有許多法例可以保護他們,但這一條特定的規例能進一步保障他們的權利。總之不準外宿!
留宿規定於 2003 年通過並自此生效,該規定訂明所有外籍家庭傭工均須由其僱主提供居住安排。而在此之前,僱主會在合約上寫明傭工需要自行外宿並安排一切,傭工的生活完全沒有保障。但從現在開始,僱主都必須為外傭提供生活安排,不論其工作內容。聘請家庭傭工時,僱主必須於自己的住處提供合適的住宿和合理的隱私。
頒布該法後,不少人對此提出質疑。許多人聲稱此例讓僱傭關係增添壓力。主要原因是居住空間小,因此降低了隱私度,反過來最終可能讓彼此感到不受尊重,並製造其他問題。另一個原因是這些重要的傭工可能會受到僱主的虐待。有一些僱主會將這些傭工視為僕人,而非員工。因此,有人認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廢除這項規則,但現在仍然禁止外宿。
然而,亦有人認同這條規例的好處。這項規例最初是為了讓外籍傭工生活更輕鬆。這可能對大多數人來說不值一提,但對於無助的外籍傭工來說,能獲得幫助十分重要。在法律下,這已經變成這行業中一項明確的要求。另外,這也降低了外來傭工的安全風險和生活成本的壓力。因此,僱主為從海外來港工作的傭工提供一個居所非常重要。
許多人可能不太重視甚至最終違反這條法例,並因此遭入境處介入。傭工更可能會因此被驅逐出境!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,他們被驅逐出境後更會被禁止在境內再次從事任何形式的工作。另一方面,僱主最終可能會受到巨額罰款,甚至入獄。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15 萬元或最高 14 年監禁!若僱主違反承諾,日後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亦可能被拒絕。
僱主必須正確地幫助傭工安排住宿。即使是為了公平對待傭工,或者希望和僱員之間有更多的空間,僱主也應該向傭工解釋整個情況,並讓他們留宿。我們應該避免違反入境處的規定,確保每個人得到正確的資訊,並了解各自的立場以及所有法規,以更容易適應和順利工作。